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关于2018年度
教职工疗养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为做好2018年度职工疗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疗养对象及范围
本年度内学院已(拟)退休的在编教职工。
二、疗养人员的确定
(一)本年度退休人员均可参加,退休时间截止到12月31日。体检资格当年有效,已申请并确定的疗养的人员,因某种原因不能在本年度进行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
(二)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文件规定,处级或副高级以上女职工年满六十岁退休。但由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如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拟在六十岁前参加疗养,事先需提交《退休申请》,经学院审批后方可参加当年疗养。
三、疗养地点、项目、期限及时间
(一)地点:总局无锡太湖疗养院。
(二)项目:具体内容以疗养院统一安排为准。
(三)期限:疗养期限为15天(不含路途)
(四)时间:符合条件拟参加疗养的人员,根据本人退休情况,可自行选择疗养时间,但不得利用工作期间进行疗养。
(五)太湖疗养院全年开放时间见下表:
期数 |
日 期 |
备 注 |
月份 |
开始 |
结束 |
1 |
4月 |
1日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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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5日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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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月 |
10日 |
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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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6月 |
1日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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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5日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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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7月 |
15日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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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8月 |
1日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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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9月 |
1日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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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5日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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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月 |
10日 |
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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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1月 |
1日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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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 请
拟参加疗养的人员,需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职工疗养申请表》(见附件自行下载),由所在部门于6月30日前,统一报学院人事处313室,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人选。
五、疗养费用及标准
费用标准为每人4800元。学院按疗养人数拨付疗养院3300元/人[含:床位费、体检费、餐费(院内餐费)、外出活动门票、交通费、院内活动及资料费]。报销疗养人员交通费1500元(不足1500元实报实销),超支自付(交通费用票据仅限哈尔滨至无锡或上海之间往返票据)。
六、要 求
(一)参加疗养者必须身体健康,传染病患者和其他不宜参加集中疗养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疗养。
(二)参加疗养人员往返自行购票,自行出发。
(三)疗养人员在疗养期间要服从疗养院管理,注意人身安全。未按疗养院管理和安排,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自负。
(四)不得以家属或亲友代替疗养,一经发现费用全部自理。
七、参加疗养院组织的其他部分自费项目,可凭教师资格证享受半价待遇,请自行携带。
联系人:胡伟,联系电话:0451-88122157、13804599665
此通知
人 事 处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