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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2年09月01日 11:35  点击:[]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五类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推卸责任,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掩盖、隐瞒违纪事实或有故意干扰、妨碍查处工作行为的;

  (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实施违纪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五)对检举人、证明人或知情人进行诬陷、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违纪群体的主要责任人;

(七)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八)有其他应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他人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配合学校查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或态度积极的;

(四)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基础上,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基础上,给予较轻或者减轻的处分。

学生的一个违纪行为违反本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学校教学考试规定、扰乱教学考试管理秩序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累计旷课6至1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19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31至4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43至7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连续旷课两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80或以上学时,可以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上课、参加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二)代替他人上课或由他人代替本人上课的,给予双方当事人记过处分;组织他人代替上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课堂纪律,扰乱课堂正常教学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试秩序,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未按规定携带考试证件,未经允许,仍私自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已超过考试入场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指令,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4.未按规定使用答卷笔、书写个人考试信息或在答卷上做标记及涂写与考试无关、不文明内容的,给予警告处分;

5.交卷后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6.违反考场纪律,发生侮辱、谩骂、诽谤、威胁等手段打击、报复监考工作人员或举报人,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通讯设备等进入考场至座位,在桌椅、附近墙面或身体等处有考试相关内容的,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8.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有关考试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9.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或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0.有其他各种手段抄袭、作弊或窃取试题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在国家教育考试、其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或经省级考试机构认定的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定的第八条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策划、怂勇、参与打架斗殴、提供器械、出据伪证等行为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的肇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或在打架现场站脚助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持械打架或为他人提供器械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策划打群架或打群架(三人以上)为首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到校打架或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有其他寻衅滋事、酗酒闹事等打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偷窃、骗取、抢夺、敲炸勒索公私财物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在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或出伪证影响调查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以上处分;故意破坏安防设施的,可以给予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参与或组织赌博等行为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组织聚众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对聚众赌博知情不报或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博工具、场所等方便条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多次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或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园内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故不按时归寝,学期内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晚归滋事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不按规定刷卡进入学生公寓且不听管理人员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寝室卫生不达标,经教育批评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无故夜不归寝者,给予记过处分;处分期内再次发生无故夜不归寝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公寓关门后,私自逃寝或不听劝阻强行外出夜不归寝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寝室内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私拉乱接电线等违反公寓消防、用电、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故意妨碍管理人员正常在公寓开展工作、不服从正常管理或有替寝行为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寝室或强占寝室、床位,经教育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经劝阻仍继续饲养的,暂时没收宠物并妥当处置,给予警告处分;

  (九)违反规定向公寓寝室内带酒或在公寓寝室内喝酒的,视情况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住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有扰乱校园管理秩序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食堂、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管理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或超速行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各类经营性、广告性等活动,经教育批评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未经允许以学校、集体等名义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或经济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故意挪动、随意开启或破坏安防设施、交通标志等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妨碍、拒绝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教育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在实习期间,有违反学校或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从事或拉扰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或校园贷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九)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冒充家长请假或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等故意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一)有吸食、注射毒品或其他违禁品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知情不报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十二)有其他扰乱校园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失信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正当利益,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有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金、先优荣誉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有转借、伪造、冒领、冒用学生证、校园卡等证件,私盖、伪造公章,伪造签字、请假条、成绩单等有关证明,购买使用伪造的证件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失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脏物,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等绿化环境,在建筑物或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写、违规张贴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坏或私拆他人邮寄物品或强行占有他人遗失物品,拒不返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参与观看淫秽书刊、网页、视频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书写、涂画淫秽文字、画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有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有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酒、陪聊等服务的,视情节给予纪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互联网、计算机或通讯网络系统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不当不实的言论、文章,以及非法文字、音视频等资料或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人身攻击等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造成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登录非法网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盗用他人账号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将本人使用账号转让、租借他人进行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公开、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信息与隐私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网络、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参与非法社会活动,扰乱社会、学校公共秩序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打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散发、张贴、投发非法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收听、观看、持有、传播非法音视频,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不当言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的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组织、参加非法传销、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或参与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参与非法社会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毕业设计(论文)、买卖毕业设计(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学生,同时取消其奖助学金评选、评优、学生干部任职等资格。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院成立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由主管学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人、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和法律方面专家等组成,负责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相关工作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管、审查和处理学生纪律处分相关事宜。

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批准权限:

(一)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查并备案;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学校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按照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分别由以下部门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受理和查证:

(一)学生违反教学、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的,由教务处负责查证并提供学生违纪的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协调学院负责受理;

(二)学生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由所在学院负责受理;

(三)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受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提出拟处理意见,连同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提交受理部门专题会议研究按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查并备案;

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受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提出拟处理意见,连同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提交受理部门专题会议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提出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意见,报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学校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纪律处分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违规或违纪行为进行取证和查实:

(一)对学生违规或违纪行为,应当收集证据,调查核实,证据包括:

1.当事人陈述、目击者陈述、管理者(指监考人员、行政、后勤、学生管理人员、保卫人员、学生等)陈述。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2.相关原始记录(指考试违纪登记表,学生考勤记录,行政、后勤管理方面的记录和登记材料等);

3.录像、照片、录音等;

4.相关其他物证等。

(二)对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可以由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对违纪学生直接按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三)对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在做出纪律处分之前,受理部门须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为两人以上,调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调查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单位、专业、学号等以及事实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材料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四)学生违规或违纪事件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工作;情节复杂、后果严重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完成调查核实的,可延后七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八条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处理)决定前,受理部门须告知学生拟处分(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受理部门应充分听取当事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笔录。结束时,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书面注明并由见证人签名。学生陈述和申辩后,根据笔录整理书面报告,附笔录原件,送交相关部门。

对当事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受理部门或学生工作处须进行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按要求将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签收单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如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选择留置、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学院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当事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当事学生仍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在处分决定书签收单上记明拒收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处分决定书签收单。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处分决定书签收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无法联系,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一条  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天内办理完离校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听证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拟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求听证的,必须在得知拟被处分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在3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的书面申诉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处理学生申诉依据《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诉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处分解除要求与程序

第四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前一个月内,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拟解除处分的学生,应当向辅导员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并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经辅导员审查签字后,报至学院;学院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拟解除处分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考核评价,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学院专题会议研究,做出解除处分或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学生。

第四十二条  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权限,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解除申请,由学院受理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四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各方面表现突出,且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的期限不能超过处分期的一半,提前解除处分的程序与正常解除处分程序相同。

第四十四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解除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是《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配套文件,相关条款与学生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学生管理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后,于2022年9月1日实施。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防止和纠正不当处分(处理)学生的行为,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公正、准确行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学生申诉处理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校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决定,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留(降)级等处理决定后,学生认为本人受到学校的处分或处理行为失当从而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个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诉人须是学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生要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相关领导、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门、团委、保卫部门、教务部门、总务部门、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以及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组成。

第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学生的申诉事项;

(三)做出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变更原处分、处理决定;撤销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建议。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提出申诉,处分或处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分或处理决定之日算起,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学生申诉时应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书,并附上学校的处分决定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诉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学院、班级、学号等;

   (二)申诉人由其他人代理的,应注明申诉人与其代理人的关系及代理人的现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

   (三)被申诉人名称,申诉理由及请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申诉人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二)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申诉的,需要申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和代理申诉人委托书;

(三)被申诉人对申诉人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查验原件);

(四)申诉人能证明被申诉人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是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条件: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

(三)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原处分或处理过重;

(五)有证据证明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符合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受理条件;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的;

(三)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五)已经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予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院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书;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书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决定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申诉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申诉复查小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采取一般程序审查方式的,申诉复查小组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参与申诉复查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是处分或处理决定的调查人员的;

(四)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二)审查原处分或处理的相关原始材料和佐证材料,对原处分或处理予以复查和实地调查;

(三)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证据和新情况予以核实和查证;

(四)听取被申诉人的答辩举证;

(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八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分或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学院或其他相关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复查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做出复查结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其做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能有效,否则为无效结论。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过罚适当,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或撤消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建议,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及时送达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停止复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在接到学生申诉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延缓执行有关处分或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复查结论未告知学生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复查结论之日算起,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投诉。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拟对学生处以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学生要求听证的,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以下两种情况适用于听证:

(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当,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会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当事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认真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三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事件调查人员提出学生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处理)建议;

(三)当事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拟被处分、处理学生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是《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配套文件,相关条款与学生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学生管理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后,于2022年9月1日实施。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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