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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11-08 09:15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哈政办规〔2018〕43号

为深入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以及全省就业创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稳定就业局势

(一)按企施策,稳定和推动就业。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制定扶持办法,引导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引资合作、开拓市场等措施,尽快扭转不利形势,避免停工停产,稳定职工队伍。对于订单充足、市场前景看好的企业,鼓励企业增加生产线,扩大生产和销售规模,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对于进展缓慢和停工的项目,在抓好要素保障的前提下,着力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不足、市场形势变化等制约项目建设进度的关键问题,推动项目尽快复工、加快建设、早日投产,生成新的就业岗位。对于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委派项目联络员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征收净地等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建成后成为新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投促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各区县市政府)

(二)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含毕业两年以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其中,对于创业带动就业达到10人(含10人)的创业企业,给予5000元的奖励;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0人给予5000元奖励,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给予社保补贴。对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但最长不超过5年。

(四)给予一次性创业扶贫奖励补贴。对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第(二)款至第(四)款政策兑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发挥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功能。持续开展“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2017年度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进行补贴,补贴额度为用人单位本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通过开展“技能提升”补贴活动促进企业人员主动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对于取得三级、四级、五级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取得高级、中级、初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员,且符合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二、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六)实行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目标管理。合理确定全市贷款发放工作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各级人社、农业、妇联、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承担推荐贷款人的工作任务目标;各级财政部门担保中心承担贷款的担保工作任务目标;各经办银行承担贷款发放工作任务目标。2018年,全市贷款发放目标为750人、6000万元(详见附件《2018年哈尔滨市创业担保贷款任务目标分解表》)。比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9号)有关奖补规定,将负责贷款推荐的单位纳入奖补范畴,促进贷款推荐工作顺利开展。

(七)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对象和范围。在原有贷款发放对象基础上,将自主创业的技校、职高毕业生(含在校生)、未就业随军家属、在哈创业的本省外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纳入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申领对象。将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网络电商等经营形式纳入贷款发放范围。

(八)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科技类创业企业及个人,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允许高校、技校、职高毕业生(含在校生)以父母签字等形式提供反担保。鼓励免除反担保,聚焦第一还款来源,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基础上,鼓励通过信用方式提供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且获得项目资助的创业人员,荣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项目、创业企业,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和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十)降低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对于100人以内的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条件人员在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以内,以及超过100人的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条件人员在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内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每人10万元的标准给予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办事程序。各级人社部门、担保中心及经办银行要采用“一站式”办公服务模式,建立完善统一的信息核查系统,实现人社、金融、担保、市场监管、工信、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信息共享,简化二次(三次)贷款手续和办理程序。

第(六)款至第(十一)款(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工信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各区县市政府)

(十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于离校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牵头部门:市人社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积极培育创业载体。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在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领域开展创业活动,增加就业岗位。合理规划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双创支撑平台等创业创新平台布局,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和市场等创业创新资源,发挥资源聚集和辐射引领作用,提高孵化成功率。完善评估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牵头部门: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科研项目单位参与研究,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科研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十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参与基层服务项目,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

(十六)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高质量就业见习。将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扩大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职高、技校、中专),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于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七)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于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1000元/人。补贴范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第(十四)款至第(十七)款政策兑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残联,各区县市政府)

(十八)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区县(市)政府要发挥乡镇干部和驻村工作队作用,组织农民销售农产品,利用农闲时间外出务工。对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跨省劳务输出,且用人单位与农村劳动力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输出1人给予就业服务补贴3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牵头部门:市农委;配合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九)促进退役军人就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妥善安置,确保岗位落实。鼓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符合政府安置条件且安置后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其户籍所在社区应为其开辟绿色通道,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比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各区县(市)人社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两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并至少为每人推荐两个就业岗位。(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就业创业政策要优先覆盖新产生的就业困难群体,帮助同等条件下的残疾人家庭成员、农民工优先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区县市政府)

四、强化职业教育培训

(二十一)搭建职业培训供需平台。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综合利用“互联网+”和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现有场地资源,搭建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用工、失业人员技能培训需求平台,促进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与当地产业项目、企业用工和失业人员技能培训有效对接。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参加学制教育。

(二十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市人社、发改、工信、教育等部门要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按年度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等指导目录、与新兴业态(新产业、新经济、新商业模式)相关培训项目目录。对于重点产业用人单位组织自培或委托有技能培训资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项目制培训给予补贴。对于重点产业目录内的职业培训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按照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成果的方式,鼓励开展订单、定向和定岗培训,凡培训人员在当地实现就业创业的,其所在培训机构可在当地申领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二十三)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GYB)补贴标准提高到300元,创办企业培训(SYB)、改善企业培训(IYB)和创业模拟实训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2000元。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后,对尚未实现成功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付培训机构,一年内实现成功创业后补足其余的20%。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和资金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款至第(二十三)条款政策兑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五、提高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

(二十四)优化公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互通、信息共享。进一步推进办理事权下放,合理划分业务分工,方便服务对象就近办理。着力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提供政策咨询、职称评定、社保办理、转移和接续、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合作,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公益服务和法律保障。(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五)筹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加强深哈战略合作,依托哈尔滨人力资源中心(和兴路38号),以市场化运作模式,筹建哈尔滨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主园区。采取“一核两翼、各区联动、多点嫁接”方式,把人力资源服务延伸到各区县(市)。结合全市产业布局,将产业园逐步建设成“功能集成、产业集聚、资源集约、辐射东北亚”的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综合性产业园。打造具有哈尔滨特色的信息化、科学化、社区化、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实现有效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整体发展的目标。(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六、调整资金支出结构

(二十六)进一步压缩保障型支出。严把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入口关,采取“严控增量、消化存量”的方法,压缩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等保障型支出。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三年退出机制,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零就业家庭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就业。经规定程序分批认定,逐步将劳动保障协理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自2018年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4555”人员原则上不再新增。(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七)扩大促进型支出。利用3年时间,实现就业补助资金由保障型支出向促进型支出的转变。其中,促进型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主体,强化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吸纳就业,扩大培训促进就业。(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八)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就业创业目标要求,市本级及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将匹配就业补助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人社局,各区县市政府)

七、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九)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提供信息化保障。创新就业服务手段,大力推广“互联网+就业”新模式,拓展和升级“就业地图”使用功能,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利性更强的人力资源服务。加快“零工系统”开发使用,为灵活就业群体和有技能人员搭建供需平台。大力宣传网上查询岗位、求职培训报名、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等服务方式,对相关服务群体提供定向推送信息等服务。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强化市场化人力资源供求监测机制运行,及时捕捉和反映市场信号,建立各部门、各行业间信息访问通道,消除信息对比障碍。适应新兴业态就业需求,增强就业创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调整和制定就业创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落实目标责任、加强资金监管。各区县(市)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实行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目标管理,加大目标考核和奖补工作力度,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配合部门: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附件: 2018年哈尔滨市创业担保贷款任务目标分解表.docx

附件 2018年哈尔滨市创业担保贷款任务目标分解表

单位

创业担保贷款指标

相关部门推荐人数

(人)

担保中心担保人数(人)

经办银行发放人数(人)

经办银行发放金额  

(万元)

总合计

834

750

750

6000

市人社局

60

53

53

424

市直

市农委

44

40

40

320

市总工会

40

36

36

288

团市委

40

36

36

288

市妇联

50

45

45

360

市财政局

///

210

210

1680

市直小计

234

210

210

1680

道里区

78

70

70

560

南岗区

78

70

70

560

道外区

78

70

70

560

香坊区

78

70

70

560

平房区

11

10

10

80

松北区

11

10

10

80

呼兰区

50

45

45

360

阿城区

50

45

45

360

双城区

33

30

30

240

区小计

467

420

420

3360

县(市)

尚志市

22

20

20

160

五常市

22

20

20

160

巴彦县

22

20

20

160

木兰县

22

20

20

160

依兰县

9

8

8

64

方正县

9

8

8

64

通河县

9

8

8

64

延寿县

9

8

8

64

宾  县

9

8

8

64

县(市)小计

133

120

120

960

注:

  1. 各区县(市)贷款人数和发放金额按2017年市各区县(市)人口数和往年指标完成情况为参照分配。

  2. 市农委、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向各自服务群体宣传推荐,由市财政局担保中心办理担保,由哈尔滨银行发放贷款。

    3.全市发放金额按人均8万元计算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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