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2023]7号)《关于明确高校按规定提取学生资助资金用途的通知》(黑教财函〔2023〕8号)及《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农垦职院发〔2023〕1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校内励志奖学金对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业成绩、综合测评成绩靠前或进步比较明显,且没有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遴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已被本科高校正式录取的专升本的学生进行奖励;对获得国家技能竞赛奖励、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及以上奖励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竞赛规格和影响设置奖励。奖励资金由学校从资助资金中提取资金设立。
第三条 校内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请获得校内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校内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校内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资助名额、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奖励资助名额
(一)学业成绩、综合测评成绩靠前或进步比较明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名额,将根据国家及黑龙江省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核定;
(二)对已被本科高校正式录取专升本的,及获得国家技能竞赛奖励、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及以上奖励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据实进行奖励资助,不限定具体名额。
第六条 奖励资助标准
(一)学业成绩、综合测评成绩靠前或进步比较明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
(二)已被本科高校正式录取的专升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500元;
(三)获得国家技能竞赛奖励、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及以上奖励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技能竞赛个人或团体特等、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700和600元;获得“最佳选手”或“最佳团体”及同等规格奖项的学生,奖励800元;
2.获得省级技能竞赛个人或团体特等、一、二等奖的学生,分别奖励800元、600元和500元;获得“最佳选手”或“最佳团;体”及同等规格奖项的学生,奖励600元;
3.同一项目(个人、团队)在同一年度同一大赛中获奖,不重复奖励,选择最高等级奖项奖励;同一竞赛项目中,学生个人与团体同时获“等级奖”,不重复奖励,择最高等级奖项奖励;个人或团队同获“等级奖”与“最佳选手”等单项奖,可重复获得奖励;团队获奖的,奖金由团队项目负责人按成员贡献分配。
第七条 校内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靠前或进步比较明显;已被本科高校正式录取专升本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获得国家技能竞赛奖励、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及以上奖励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注:校内励志奖学金评选前,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基本申请条件进行细化和具体化的分解诠释。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校内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由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校内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学生工作人员任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学院校内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开展。
第十条 各学院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干部3人以及3名普通学生代表担任组员的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不应包含申请资助学生。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对本班级(或专业)申请校内励志奖学金学生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和民主评议。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校内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份学生工作处向各学院下发《评选工作通知》,并在全校公布校内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名额分配及评审程序等。
第十三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向每个学生传达《评选工作通知》,并监督、督促各班级(或专业)成立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第十四条 学生本人向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申请表》,并按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条件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推荐到学院资助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班级(或专业)评选推荐的候选人的申请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等额确定本学院的评选推荐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生工作处提交评选推荐的名单。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申请条件复核,并将复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校内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及时将校内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学工保卫处向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审核通过后、校内励志奖学金发放前,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处理的,受到学校、学院纪律处分的,休退学的,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受奖励资助资格。奖金发放后经核实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收回所获奖金及证书,并视情节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将学生申请表、评选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校内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校内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1寸蓝底照片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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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 所在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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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 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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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何种 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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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情况 | 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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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 家庭月总收入 |
| 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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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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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排名进步情况:由 名进步到 名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综合考评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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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导员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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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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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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